事实上,当我们需要打官司,且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财产损失的时候,就可以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保费一般是需要根据财产保全的金额的大小来确定保额的,具体需要多少钱要根据保险公司的合同来定,一般情况下,费率会在0.8%-1%左右。而这个费用也是需要投保人自行承担的,在出险后,根据当事双方协调,可以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也可以将第三者损失直接支付给第三者方。
1、保障了诉讼保全申请人的利益
与实物、货币担保相比,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对于经济能力差的申请人来说降低了诉讼财产保全的门槛,提升了保全的可能性和几率,从而为后期的执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避免了“执行难”后果:另一方面,即使对于有能力提供实物货币担保的申请人来说,没有因为诉讼占用资产而提高了资产的利用率,降低了诉讼的间接成本。
2、保障了诉讼保全被申请人的利益
无论是基于担保法律关系还是责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诉讼保全被申请人均可以直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因此,诉讼保全责任保险除了保障诉讼保全申请人的利益以外,还可以有效保护诉讼保全被申请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3、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
在诉讼中,法院作为居中的裁判者,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必须予以保护。因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介入,一方面降低了维权成本,提高了诉讼案件的保全率,从而可有效缓解执行难的问题,维护诉讼保全申请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申请人败诉后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有效赔偿,可以避免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这种保险机制下均得到有效保障,因而减少了诉讼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司法的公信力无形中得到提升,促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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