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山东保监局将在济南试行《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赔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7月1日起,车险理赔款不再用现金(含现金支票)支付,必须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支付到与车主(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针对目前大部分车主通过汽修厂代索赔,新办法抬高了代索赔汽修厂的门槛,并将严格监控汽修厂行为。
1、保险公司赔款禁用现金
山东保监局表示,新的赔款支付办法不仅限于车险,也适用于其他各类财产保险,主要是为了预防虚假赔案的发生,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对于被保险人为个人或单位的,保险公司必须将赔款支付到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对于机动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委托代索赔维修单位代为索赔的,保险公司可以将赔款支付到与代索赔维修单位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对于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将赔款支付到与该第三者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对于交强险人伤案件,需要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将抢救费用支付给医院,但必须附相关证明;对于涉及法律纠纷的案件,可以按照法院判决要求支付赔款,但必须附法院判决书。
为严格管控资金支付风险,保险公司应采取银行汇兑、网上银行 付款、银行转账支票付款等方式支付赔款,财务凭证后必须留存银行汇款回单、网上银行 付款回单或支票存根作为付款依据,不得用现金(含现金支票)支付。
2、汽修厂代索赔门槛抬高
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任海军表示,目前济南有八成车主在出险后不与保险公司发生现金交易,而是在汽修厂免费修车后,汽修厂再向保险公司索赔,“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对代索赔汽修厂并没有什么资质要求,部分汽修厂在修车时故意扩大损失,或制造假案蒙骗保险公司,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利益,也严重损害了车主利益”。
新办法中,山东保监局首次对代索赔汽修厂的资质、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
代索赔汽修厂应为二类以上维修单位,优先选择“山东省汽车 维修诚信企业”。
代索赔维修单位应承诺接受保险监督管理 部门、保险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允许查看账簿等有关资料,为核实相关情况提供方便。
一旦发现代索赔汽修厂故意制造虚假赔案或扩大损失、贿赂理赔人员、代替理赔人员查勘定损、更换配件以次充好等,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作关系。
任海军说,7月1日后,各家保险公司的代索赔维修单位会大大减少,车主在修车时应向保险公司咨询原来的汽修厂是否仍有代索赔资格。保险公司签约的代索赔维修单位可以代为索赔,但必须持有车主的委托书,如果车主到其他单位修车,可在自行垫付资金后凭维修发票到保险公司索赔。
这类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规范车险市场的索赔,打制假索赔,应该要全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