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规划个人保险时,是否常常听到这样一个名词——保险利益?那么,到底什么才是保险利益?今天小沃就给大家科普一下保险利益的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而保险标的则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以保险标的来划分,保险利益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情况下,凡因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可能遭受损失的,都该对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第二类是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保持生活安定,并能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就是具有保险利益。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保险的目的不在于让没有损失的人得利,更不是鼓励人们利用与己无关的偶然事件侥幸发财。没有保险利益,拿别人的人身或财产投保的人,很可能为了获取保险赔偿金而毁损他人财产、恶意伤害他人身体甚至生命。这不仅有违保险制度的宗旨,而且有害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法律要求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缺失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1.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如果投保人以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投保,则有可能出现投保人为获得保险赔偿而任意购买保险,并盼望事故发生的现象;更有甚者,为了获得巨额赔偿或给付,采用纵火、谋财害命等手段,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增加了道德风险事故的发生。在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下,由于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制约,投保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一种经济保障,一般不会诱发道德风险。
2.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在保险业刚刚兴起的时候,因为还没有制定保险利益原则,有人以与自己毫无利害关系的远洋船舶与货物的安危为赌注,向保险人投保。若船货安全抵达目的地,则投保人丧失少量已付保费;若船货在航行途中灭失,他便可获得高于所交保险费几百倍甚至上千倍的额外收益,这种收益不是对损失的补偿,是以小的损失谋取较大的经济利益的投机行为。
于是,人们就像在赛马场上下赌注一样买保险,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英国政府于18世纪通过立法禁止了这种行为,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保证了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的投保行为必须以保险利益为前提,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获得的就是对其实际损失的补偿或给付,这就把保险与赌博从本质上区分开来。
3.便于衡量损失赔偿金额,避免纠纷发生
保险利益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实利益以及可以实现的预期利益为限,因此是保险人衡量损失及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否则被保险人将因此获得额外利益,这有悖于损失补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