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10天
保障期间:至被保险人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12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且身故时年龄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您已缴的合同保险费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若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我按您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满期保险全。 |
高中教育保险金 | 若生存至15. 16. 17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每年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
高等教育保险金 | 若生存至18. 19. 20. 2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每年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高等教育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龄满18周岁(含)后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除了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且身故时年龄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您已缴的合同保险费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若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我按您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如果在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满期保险全。
高中教育保险金
若生存至15. 16. 17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每年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高等教育保险金
若生存至18. 19. 20. 2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每年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高等教育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年龄满18周岁(含)后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除了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类
(1)在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2年内自杀;
(2)您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入故意犯罪或者杭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主合同有现金价值或者未领取的款项;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上述款项,本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向您退还未领取的款项,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高中教育金 |
保险金额×10% (15周岁至17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高等教育金 |
保险金额×20% (18周岁至21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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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保险金额×30%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10% | |
意外身故 |
2倍保险金额 (已满18周岁)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等;因精神和行为障碍而导致的;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分娩、流产等;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