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江苏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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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在江苏省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发生以下事故,造成非人身的污染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侵权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由于保险船舶上的燃油或其他油类混合物、保险船舶所载运的油类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造成对水域或第三者财产的污染损害而产生的下列责任、费用: 
1、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采取必要、谨慎、合理的措施清除或减少污染而支出的费用,以及因采取这种措施而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承担的责任;
3、因服从政府或有关当局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或污染风险发出的命令或指示,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或责任。
(二)保险船舶在江苏省水域内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致使被碰撞船舶上的燃油或其他油性混合物、所载运的油类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而造成对水域或第三者财产的污染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仅以碰撞事故中保险船舶依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限。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引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20%。

 

范围
暂无说明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保险船舶的故意排放;
(三)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
(四)保险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
(五)任何核燃料、放射性制品、核废料、核装置或核武器的污染、辐射、泄漏、沾染等产生的责任、损失或费用;
(六)被保险人依法免责的。
对于保险船舶因污染产生的以下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船舶或第三者的人员伤亡及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但采取防止污染损害发生或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而引起的财产损失除外;
(三)任何运费损失、租金损失、租约解除的损失、滞留损失、滞期费、船员工资等损失、相关的费用以及任何利息;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 因污染导致水域内的水产养殖、渔业捕捞、旅游、沿岸工农业等的中长期(1年以上)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八)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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