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是我司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及流通企业推出的一款创新产品。
适用对象:
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并取得相应的持续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企业保障范围:进行食品生产和食品经营过程中,在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导致食品的污染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致使消费者发生食物中毒或感染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或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期间或在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被保险人在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期间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三)被保险人超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以外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五)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六)被保险人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为原料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七)被保险人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八)被保险人销售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的食品;
(九)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不符合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成分标准;
(十)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十一)被保险人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或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十二)被保险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其他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政变等军事行动和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地震、雷击、暴雨、洪水、雪崩、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三)任何放射性污染,大气、土地、水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销售到境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港、澳、台地区)的食品所引起的责任;
(三)由食品引起的任何慢性病、代谢病(例如糖尿病、高血压等)所引起的责任;
所需资料
本年度预计销售额、经营许可证编号、上年度销售额、经营许可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