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以下情形导致人身损害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七)被保险职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被保险人处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且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