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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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在册会计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会计师身份代表被保险人为委托人办理会计师专业业务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首次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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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非在册会计师办理的委托业务或在册会计师在办理委托业务时无有效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被保险人的在册会计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业务;
(三)被保险人超出政府主管部门核定范围开展的业务;
(四)被保险人或其在册会计师超越委托人授权范围;
(五)被保险人或其在册会计师被指控对第三人诬蔑或诽谤;
(六)被保险人或其在册会计师泄漏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七)被保险人或其在册会计师在保单生效前已经知道或应当合理预见的被索赔事项。
由于下列原因或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或被第三人提起与之关联的索赔,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在册会计师的因其与会计师职业无关的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其在册会计师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核爆炸;
(五)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六)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七)自然灾害;
(八)政府行为。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财产损失;
(二)被提出索赔后,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赔偿责任扩大的部分;
(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四)委托人的任何间接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
(五)由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受本款限制;
(六)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账册、报表以及其他材料的损毁、灭失或被盗抢,但经特别约定加保的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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