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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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时,因过失而致使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对下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为“法律费用”)。

 

范围
暂无说明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或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不论依法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恶意、欺诈、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将保险单中列明的某一或所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全部委托给他人管理;
(三)被保险人无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物业管理资质证书而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四)被保险人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五)被保险人挪用专项维修基金或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六)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地区或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七)直接或间接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2、国家机关的命令、决定、征用、拆迁、毁损等行政、司法行为;
3、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4、各种自然灾害。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不论依法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被保险人雇员的人身伤亡;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占有、使用的财产的损失;
(四)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五)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责任免除范围内;
(六)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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