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和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营业大厅内,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金融机构的正式在册职工和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因疏忽或过失导致储户或第三者在营业大厅内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在保单注明的金融机构营业大厅内,由于发生暴力抢劫、劫持,导致储户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以及储户在该营业大厅内当时所提取的现金被抢夺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且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