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的教学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
(二)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四)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五)学校组织或安排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正常学生生理承受能力的;
(六)明知学生体质特异,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活动,在教学生活安排中教职员工未予以适当照顾的;
(七)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的;
(八)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
(九)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的。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且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法律费用与第三条中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