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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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在保险单约定的承保区域内,由于保险单中所列被保险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且受损害方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书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且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法律费用与第三条中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或其修理、改装、重置、退换、回收或召回引起的损失及费用;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违法或犯罪行为引起的责任;
 
(三)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或政变等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四)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责任;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责任。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对其雇员由于雇佣关系而依法或依据雇佣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对大气、土地及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责任;
 
(四)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五)直接或间接由于石棉、电磁场、霉变、铅毒或其相关问题引起的责任;
 
(六)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产品本身的损失;
 
(八)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九)任何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十)精神损害赔偿;
 
(十一)间接损失;
 
(十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十三)保险合同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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