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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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专属家庭财产保障产品,与他人共有、代保管或租赁财产也可承保,保障火灾、雷击、台风、暴风、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事故等导致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约定提供赔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事故。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各项财产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暂无说明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财产连续超过六十天处于无人照管状态;
(二)保险财产被非法占有或持有。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勘查责任或施工质量问题;
(二)保险财产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燃或自然损耗;
(三)家用电器由于使用不当、超电压、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或本身内在缺陷造成其本身的损毁;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故意行为或家庭暴力;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重大过失;
(六)私自改动房屋结构;
(七)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的倒塌;
(八)政府行洪、泄洪、蓄洪或其他行政命令或任何合法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九)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
(十)核爆炸;
(十一)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十二)除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
(十三)由于地震引起的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及其他次生灾害。
对于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作为保险财产代保管人或承租人时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免予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或间接损失。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须知
不保哪些

下列财产不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财产:

(一)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书、字画、动物、植物、盆景以及烟、酒、食品、药物、日用消费品;

(二)记录在纸张、磁带、录像带、光盘、软盘、硬盘等媒介上的视频图像、音乐、照片、数据、计算机程序、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无线通讯工具、手表、笔、打火机;

(四)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助动车、游艇等各类交通工具;

(五)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和其他财产;

(六)违章建筑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非法占用或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八)简陋屋棚、无人居住的房屋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九)放置于露天、阳台(未封闭)、室外公共走廊、庭院内的财产;

(十)其他不属于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均不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财产。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财产连续超过六十天处于无人照管状态;

(二)保险财产被非法占有或持有。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勘查责任或施工质量问题;

(二)保险财产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燃或自然损耗;

(三)家用电器由于使用不当、超电压、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或本身内在缺陷造成其本身的损毁;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故意行为或家庭暴力;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重大过失;

(六)私自改动房屋结构;

(七)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的倒塌;

(八)政府行洪、泄洪、蓄洪或其他行政命令或任何合法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九)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

(十)核爆炸;

(十一)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十二)除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

(十三)由于地震引起的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及其他次生灾害。


对于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作为保险财产代保管人或承租人时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免予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或间接损失。

 

谁能保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与他人共有、代保管或租赁的下列各项合法财产可承保,由投保人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一)用于居住的房屋,该房屋特指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围护结构及其室内附属设施;

(二)上述房屋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特指上述房屋内的家具、厨房用品、床上用品、服装、文体娱乐用品、除本条第(四)款列明的便携式家用电器以外的其他家用电器;

(四)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CD播放器、随声听、MP3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及其他类似产品;

(五)现金首饰类,包括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及现金。

保哪些
保障下列原因造成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事故。

 

保障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的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保障为防止或者减少财产的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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