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第一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等待期为30天;按期续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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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 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该被保 险人的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这30日的时间称 为等待期。第一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等待期为30 天;按期 续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 若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按照下列方式给 付保险金: 若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的24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参加高危运动、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