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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九十天内(含九十天)初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且申请理赔时仍生存,本公司向被保险人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九十天后后初次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九十天内(含九十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开始后因意外身故,或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九十天后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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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九十天内(含九十天)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 项重大疾病且申请理赔时仍生存,本公司向被保险人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九十天后后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 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
身故保险金 | 1.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九十天内(含九十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开始后因意外身故,或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九十天后因疾病(该 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条件:18 -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正式员工,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进行投保;且需75%以上的员工同时投保本保险。
保费交纳:一次性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
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b、遗传性疾病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的现金价值净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b、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