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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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除等待期期间依 2.2 条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 险责任: 若经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按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超过1 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的24 时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酗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