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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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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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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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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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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