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小额团体定期寿险
团体
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团体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2.3.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该的所交保险费,合同对该的保险责任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者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该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6-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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