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 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自被保险人确诊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 本公司豁免被豁免合同以后应交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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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自确诊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 豁免被豁免合同以后应交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 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 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