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遇意外事故或患突 发急性病,我们将通过授权的境外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按照 下列约定承担救援服务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援助热线电话
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提供 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需要立即救治,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 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医疗救助时, 承担治疗发生的费用,具体如下:
(1)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 合适的医院;
(2)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 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药品、治疗和服务费用;
(3)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因病情需 要入院治疗连续超过 36 小时。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该项 医疗费用总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转院治疗及转运回 国
(1)转院治疗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 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 为限,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 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
(2)转运回国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 因其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 商业航班返回中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 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其回 到北京、上海或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若被保险人未能指 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上述三个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转 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时需 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转送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险人 指定的医院,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救援机构的 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商业航 班返回中国境内,救援机构将首先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 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 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过程而过 期失效,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转院 治疗及转运回国的费用总额以人民币 400,000 元为限。
安排陪同住院
未满 12 周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 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医院 附近的酒店,每晚住宿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 元,且在保险期间内累计 安排入住以 5 日为限。
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随行未满 12 周岁的子女无人照料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安 排经济交通方式送其回国,且首先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回国。若未满 12 周岁的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该子女自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交通费 用自行承担。
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或安葬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 愿望提供以下服务:
(1)遗体转送回国 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使用正常商业航班把被保 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灵柩运送回国费用,包括支付灵柩费(不超过人民币 6,000 元)。
(2)火葬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事发地火葬,并支付火葬费 用以及骨灰盒运回中国的运送费用(使用正常商业航班)。火葬费用将 以事发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上述 二项保险责任的费用总额以人民币 100,000 元为限。
(3)就地安葬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以按照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我们 将通过救援机构支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8,000 元的所有就地安葬相关的 费用(不包括任何仪式的费用)。
旅行援助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被抢劫或盗窃丢失其旅行证件,我们将通过 救援机构协助其补办,但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法律援助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需要法律相关的帮助,我们可以通过救援机 构提供相关协助,但所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紧急门诊责任
(1)若因被保险人病情所需,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允许,可进行紧急 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 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 光费及药费),但超声波、计 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 一保险事故不超过人民币 8,000 元为限,且每一保险事故之紧急门诊费 用不超过人民币 400 元(含人民币 4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如果被保险人经紧急门诊诊断后需继续住院治疗,且连续住院治 疗超过 36 小时,则该次门急诊的全部费用由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 且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条第 2.3.2 款的约定承担相关住院费用。
(4)对于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直接导致的牙科治疗,我们通过 救援机构承担的牙科急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保险事故不超 过人民币 4,000 元为限,且每一保险事故之牙科急诊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4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法律援助 | 若在境外旅行期间需要法律相关的帮助,可以通过救援机 构提供相关协助,但所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
援助热线电话 | 将通过救援机构提供 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
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 若需要立即救治,将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 知识提供医疗咨询,在确认需要以下医疗救助时, 承担治疗发生的费用,具体如下: (1)安排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 合适的医院;(2)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 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药品、治疗和服务费用; (3)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费用的前提条件是因病情需 要入院治疗连续超过 36 小时。 |
转院治疗及转运回国 | (1)转院治疗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 证得到充分的救助时,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 为限,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转运至 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 (2)转运回国 在对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 因其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 商业航班返回中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 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
安排子女回国 | 若随行未满 12 周岁的子女无人照料时,通过救援机构可安 排经济交通方式送其回国,且首先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回国。若未满 12 周岁的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该子女自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交通费 用自行承担。 |
安排陪同住院 | 未满 12 周岁的住院治疗时,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 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医院 附近的酒店,每晚住宿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 元,且在保险期间内累计 安排入住以 5 日为限。 |
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 若身故,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遗愿或其家属的 愿望提供以下服务: (1)遗体转送回国 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使用正常商业航班把被保 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灵柩运送回国费用,包括支付灵柩费(不超过人民币 6,000 元)。 (2)火葬 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事发地火葬,并支付火葬费 用以及骨灰盒运回中国的运送费用(使用正常商业航班)。火葬费用将 以事发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上述 二项保险责任的费用总额以人民币 100,000 元为限。 (3)就地安葬 通过救援机构可以按照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 将通过救援机构支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8,000 元的所有就地安葬相关的 费用(不包括任何仪式的费用)。 |
旅行援助 | 若在境外旅行时因被抢劫或盗窃丢失其旅行证件,我们将通过 救援机构协助其补办,但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
紧急门诊责任 | (1)若因病情所需,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允许,可进行紧急 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 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 光费及药费),但超声波、计 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 一保险事故不超过人民币 8,000 元为限,且每一保险事故之紧急门诊费 用不超过人民币 400 元(含人民币 4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如果经紧急门诊诊断后需继续住院治疗,且连续住院治 疗超过 36 小时,则该次门急诊的全部费用由通过救援机构承担, 且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条第 2.3.2 款的约定承担相关住院费用。 (4)对于因遭受意外事故而直接导致的牙科治疗,通过 救援机构承担的牙科急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保险事故不超 过人民币 4,000 元为限,且每一保险事故之牙科急诊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4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
对下列任一行为、原因所导致的费用和后果(包括被保险人的治疗、身 体残疾或身故),我们不负保险责任及相关费用: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及被保险人本人故意或者违法行为 造成的后果;
(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 具;
(5)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或因避孕引起的所有问题,但因遭 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它医疗所致事故;
(7)被保险人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的行为;
(8)被保险人从事职业的、有报酬的或有奖金的运动(桥牌、象棋、 围棋等静态比赛除外);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 活动、驾驶滑翔机、摔跤、柔道、拳击、特技表演和机动车船竞赛、表 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10)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 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11)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 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外事故时所产生的费用;
(12)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13)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 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或感染获 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病毒(HIV 呈阳性);
(14)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15)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 的手术;
(16)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17)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 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18)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19)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2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1)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非 紧急治疗请求;
(22)任何没有事先通知救援机构的非紧急性住院或者预先安排好的 住院,但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
(23)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紧急情况除 外;
(24)无原始收据的费用;
(25)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已具有的,且已接受治疗、诊断、 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或在参加本附加合同之前经主治医生诊断 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26)失踪、走私、非法贸易或运输。
在把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 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我们及救援机构不承担由 此而引起的后果。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 或者在服务当中因非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我们及救援机构不承担 相应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我们及救援机 构将不承担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一切境外旅行救援保险责任,立即停 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 救援机构全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 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我们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外在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 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我们不承担相应责任。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 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 由于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颁布的警告、禁令引发的后果,造成我们直 接或间接无法履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我们不承担相应责 任。此类警告或禁令包括(但不限于)隔离措施和旅行禁令。
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国家和地区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科科斯群岛(Cocos Islands),东帝汶,英属 印度洋领地。
非洲:安哥拉,厄立特里亚(Eritrea),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 圣赫勒拿岛。
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Bouvet Island),圣诞岛,法属太 平洋领地,赫德和麦克唐纳群岛(Heard and McDonald Islands),基里 巴斯,马歇尔群岛,麦克罗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巴伯儿图阿普群 岛,皮特肯群岛,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汤加,图瓦卢,美国本土外小岛屿(US Minor Outlying Islands),瓦努阿 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南极洲。 在上述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流产、分娩、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整容手术、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的行为、从事职业的、有报酬的或有奖金的运动、参加高风险运动、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一般性体格检查、装配假眼、假牙、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无原始收据的费用、失踪、走私、非法贸易或运输、在阿富汗、布维岛等国家发生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援助热线电话 |
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
|
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 安排入院+相关治疗和服务费用 | |
转院治疗及转运回国 | 提供转院治疗服务+转运回国服务 | |
安排陪同住院 |
住宿费 (最高报销每晚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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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子女回国 | 回程机票费用 | |
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或安葬 | 遗体转送回国相关费用+火葬+就地安葬 | |
旅行援助 | 救援机构协助丢失证件 | |
法律援助 | 提供法律相关协助 | |
紧急门诊责任 | 紧急门诊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400 (每次最高报销8000元) |
紧急牙科门诊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400 (每次最高报销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