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是按照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交纳保险费的,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在其居住地域100 公里以外旅行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其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从任何机构、个人或因任何保险或福利计划获得的补偿后给付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如该被保险人未能获得上述补偿,我们根据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的90%给付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是按照未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交纳保险费的,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在其居住地域100 公里以外旅行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其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从任何机构、个人或因任何保险或福利计划获得的补偿后给付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中,我们累计给付的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为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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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是按照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交纳保险费的,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在其居住地域100 公里以外旅行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其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根据治疗期间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从任何机构、个人或因任何保险或福利计划获得的补偿后给付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如该被保险人未能获得上述补偿,根据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的90%给付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是按照未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交纳保险费的,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在其居住地域100 公里以外旅行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其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根据治疗期间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从任何机构、个人或因任何保险或福利计划获得的补偿后给付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怀孕分娩流产、健康检查、疾病及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精神疾病、管制药物影响、过敏、细菌性食物中毒、矫形整容手术、医疗事故、职业病、美容手术、先天性疾病、腰椎间盘突出、腰肌劳损、感染艾滋、未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参加高危运动、主合同终止或中止、核爆炸核污染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主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情形;
(2)主合同被解除、终止或效力中止期间;
(3)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
(4)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因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情况;
(7)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8)药物过敏或原发性感染、细菌性食物中毒、矫形整容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
者,不在此列)、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职业病、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导致的住
院和手术;
(10)被保险人患腰椎间盘突出、肩周炎、颈椎病、腰肌劳损;
(11)被保险人未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
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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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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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意外伤害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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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保参保人员、公费医疗人员身份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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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 (若未从社保或公费医疗保险报销,则按领取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的90%给付) |
未以社保参保人员或公费医疗人员身份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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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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