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及残疾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农银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残疾项目,我们根据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相乘的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我们将按其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我们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及残疾保险金累计达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时,农银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终止。
二、旅游救援服务
(一)协助、安排就医住院: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因意外伤害或者突发合同定义的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时,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机构可协助被保险人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救援机构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就医。
(二)紧急医疗转送: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因突发合同定义的疾病而处于严重病情并经救援机构的医生判断所在医院无法提供适当处理时,救援机构将安排把被保险人转移至可提供适当医疗服务的最近医院,并承担必要的与医疗转运有关的交通费用以及在其安排的该服务过程中通常发生的附属费用。
(三)医疗转运回国:在被保险人接受了紧急医疗转送并在境外住院和初步治疗后,救援机构将安排正常航班或其它救援机构认为适当的交通工具转移该被保险人返回其本国或常住国继续治疗。救援机构将提供适当的通讯和语言翻译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担架及其它辅助设备及专业医疗护理人员。
(四)安排遗体运送回国:若被保险人在境外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突发合同定义的疾病而致身故,救援机构将根据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直系亲属的愿望,安排运送其遗体或骨灰返回其本国或常住国。若情况允许并合法,救援机构可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
(五)协助送返未满十八周岁的同行子女:被保险人如有未满18周岁的子女随同在境外旅行,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突发合同定义的疾病、医疗转运或身故而导致无人照顾,救援机构可安排单程机票协助该未满18周岁子女返回其本国或常住国。必要时,救援机构会安排合格人员护送陪同。
(六)亲属处理后事:若被保险人在境外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突发合同定义的疾病而致身故,救援机构可安排往返机票协助一位该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前往境外处理后事。但救援机构不承诺该亲友可以获得该国的签证,且不负责签证及旅行的相关费用。
我们对旅游救援服务责任的累计给付以救援服务保险金额为限。
三、旅游医疗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突发合同定义的疾病在医疗机构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发生,我们对其超过100元以上的实际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给付金额以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在符合保密及授权条件和可能的情况下,救援机构医生还会联系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在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期间对其医疗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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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救援保险金 | 主要提供协助、安排就医住院、紧急医疗转送 、医疗转运回国、安排遗体运送回国、协助送返未满 18 周岁的同行子女和亲属处理后事。 |
旅游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或者突发急性病在医疗机构治疗并导 致医疗费用发生,对其超过 100 元以上的实际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给付金额以旅游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见 7.3)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见 7.4),并自意外伤 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 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 例表》中所列明的残疾项目,根据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相乘的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 疗仍未结束,将按其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 付残疾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 被保险人醉酒;
(10)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医疗费用、救援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醉酒;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此限;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它内、外科手术所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探险、驾驶滑翔机、摔跤、柔道、拳击、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和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11)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所导致的意外事故;
(12)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3)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14)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1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救援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因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醉酒、妊娠或分娩、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精神疾病、整容手术、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主险--农银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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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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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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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行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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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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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行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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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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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农银附加境外旅游救援医疗保险(C款)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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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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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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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意外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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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100-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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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救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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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安排就医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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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救援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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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医疗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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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救援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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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转运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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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救援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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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遗体运送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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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救援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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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送返未满 18 周岁的同行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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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救援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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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处理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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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救援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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