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
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护理辅助金
女性疾病保险金
意外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
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
生育保险金
怀孕期并发症保险
新生儿先天性重大疾病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第7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未满1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提前给付保险金; |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12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并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金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如果被保险 |
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护理辅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时未满70周岁,并自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 我们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护理辅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接受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每种女性特定手术(见第8条),且接受手术时未满70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对于每种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我们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元。 |
意外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首次接受意外面部整形手术(见第8条)治疗,且接受手术时未满70周岁, 3 我们将按其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用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但赔付金额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且给付以一次为限。 |
豁免保险费 |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年后,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终末期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合同继续生效,但本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若被保险人的终末期疾病状态解除,您需补交因终末期疾病已豁免的保险费,同时您需自终末期疾病状态解除确认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继续支付保险费。 |
怀孕期并发症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0个月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怀孕期并发症(见第10.1条),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所有怀孕期并发症保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45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 99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4 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第 7、8、9、10 条所约定的疾病或达到疾病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 |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0% (未满70周岁确诊,且确诊30天后仍生存,可领取) |
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护理辅助金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0% (未满70周岁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且确诊30天后仍生存,可领取) |
意外面部整形手术 | 不承担责任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未满70周岁手术可领取,最多领取(基本保额×20%或10万元)) |
女性特定手术医疗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0% (未满70周岁手术,可领取) |
怀孕期并发症 |
基本保额×20% (保单签发日起10个月后,确诊约定的怀孕期并发症,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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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先天性重大疾病 | 基本保额×40% | |
豁免保险费 | 免交剩余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