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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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罹患合同约定的32项重大疾病,则给付5万元/份,本保险计划效力终止。 |
女性癌症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一百八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女性癌症,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癌症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罹患一项以上女性癌症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
面部整形术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面部整形术,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面部整形术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