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承担保障责任的女性疾病,仅包括本保险条款所指的女性癌症和女性原位癌,且为本保险条款解释中所列部位所患的癌症和原位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女性癌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30日后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险条款所指的女性癌症且于确诊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癌症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二、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30日后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险条款所指的女性原位癌且于确诊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我们按照本保险条款中女性原位癌所列种类进行赔付,但每种女性原位癌仅赔付一次。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女性癌症所给付的女性癌症保险金和遭受女性原位癌所给付的女性原位癌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我们给付女性癌症保险金时,已经向该被保险人支付过女性原位癌保险金的,则我们仅给付保险金额减去已支付的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后的余额。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30日内(含第30日)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险条款所指的女性癌症或女性原位癌,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但应向您无息返还您已为该被保险人交付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30日后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中约定的女性癌症或女性原位癌,但于确诊30天(含)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向您无息返还您已为该被保险人交付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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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30 日后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 险条款所指的女性原位癌且于确诊30 天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 金。我们按照本保险条款中女性原位癌所列种类进行赔付,但每种女性原位癌仅赔付一次。 |
女性癌症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30 日后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 险条款所指的女性癌症且于确诊30 天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癌症保险金,本合同 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或批注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女性癌症或原位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而身患本合同所指的女性癌症或原位癌,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均终止,我们依照本合同规定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