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 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第 9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疾病,且于确诊后 30 天仍然生存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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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保险金 | 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约定保障 范围及定义的疾病,且于确诊后 30 天仍然生存的,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同时 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30 天至 17 周岁。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 1年,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的 24 时止。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将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若我们审核后同意您续保,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 1 年;若我们审核后不同意您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附加合同最长可延续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 22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 9 条约定的疾病,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9条约定的疾病,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