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之前未确诊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若身故之前已确诊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公司将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分为2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3.3重大疾病的范围”。
若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每组重大疾病最多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两次为限,当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合同效力终止。相邻两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应符合如下规定:
(1)确诊首次患的后项重大疾病与确诊首次患的前项重大疾病分属不同组别;
(2)确诊首次患后项重大疾病的日期距确诊首次患前项重大疾病的时间间隔已满365日。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项或多项)及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若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或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组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年满26周岁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重疾、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或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