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第 7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专项疾病,且于确诊后 30 天仍然生存的,我们将按下列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专项疾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专项疾病时未满 1 周岁,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专项疾病时已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保险金;
(3)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专项疾病时已满 2 周岁,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上述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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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 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第 7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专 项疾病,且于确诊后 30 天仍然生存的,将按下列方式 给付专项疾病保险金: (1)如果被确诊患有专项疾病时未满 1 周岁,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保险金; (2)如果被确诊患有专项疾病时已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 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保险金; (3)如果被确诊患有专项疾病时已满 2 周岁,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12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22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 7 条约定的疾病,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 7 条约定的疾病,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毒、患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专项疾病 | 未满1周岁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30% (确诊 30 天后仍然生存可领取) |
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 |
基本保额×60% (确诊 30 天后仍然生存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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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周岁 |
基本保额 (确诊 30 天后仍然生存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