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 女性癌症保险金
2、 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接受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每种女性特定手术(见第8条),且接受手术时未满70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对于每种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我们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元。 |
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 若自参加合同之日起 60 天后(续保除外)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 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合同第七条定义的女性原位癌(不包括女性癌症)且于确诊 30 天后仍生存的,将按加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女性原位癌 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给付后,保险责任终止。 |
女性癌症保险金 | 若自参加合同之日起 30 天后(续保除外),因疾病在指定或认 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了合同第七条定义的任何一项特定手术,按合同约定 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为 2.5 万元人民 币,且每项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仅给付一次,给付后,保险金责任终止。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女性癌症 |
不承担责任 |
约定保额 (确诊子宫颈、子宫、卵巢、输卵管、乳房和阴道特定部位癌症,可领取) |
女性原位癌 | 不承担责任 |
(确诊乳房、子宫、子宫颈、卵巢、输卵管、阴道及外阴原位癌,可领取) |
女性特定手术医疗 | 不承担责任 |
约定保额×10% (子宫或全乳房切除手术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