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连续投保(见7.2)不受等待期的限制),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7.3)的专科医生(见7.4)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癌症(见7.5)(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乳腺癌保险金(可选)
自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连续投保不受等待期的限制),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乳腺癌,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乳腺癌保险金额给付乳腺癌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可选)
自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连续投保不受等待期的限制),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女性原位癌(见7.6),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女性原位癌保险金额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可选)
自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连续投保不受等待期的限制),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手术(见7.7)中任一项,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额给付该项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责任终止。
每项女性特定手术的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 | 自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连续投保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认可医院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癌症,我们按女性特定癌症保额给付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
乳腺癌保险金 | 自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连续投保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认可医院确诊患有乳腺癌,我们按乳腺癌保额给付乳腺癌保险金,合同终止。 |
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 自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连续投保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认可医院确诊患有女性原位癌,我们按女性原位癌保额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合同终止。 |
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 | 自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连续投保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在认可的医院进行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手术中任一项,我们按该女性特定手术保额给付该项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合同对该被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女性特定癌症、女性原位癌或进行女性特定手术,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7.8),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9);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12)的机动车;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13);
(7)战争(见7.14)、军事冲突(见7.15)、暴乱(见7.16)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见7.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7.18);
(10)在本合同的生效之日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或其复发。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投保前已存在且为如实告知的疾病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