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给付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1. 身故保险金
2.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三、全残保险金
四、离职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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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领取年金之前,不幸身故,我们将按个人账户价值的 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在领取年金之前,发生我们所约定的全残,我们将按个人账户价值的100%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离职保险金 | 若在年金领取日之前离职,我们将根据投保人的权益归属计划,确定在扣除账户价值提取费用后可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支付,合同责任终止。 |
年金 | 若生存至年金领取日,则自该年金领取日起 60 天内,可以选择是否申请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
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
成员投保本合同。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负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6. 药物过敏;
7.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高
原病(高山病)、减压病;
8. 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
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 3500 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9.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年金 | 一次性领取 | 个人账户价值 |
分期领取 | 个人账户价值 | |
先一次性后分期领取 | 个人账户价值 |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未领取年金;因意外导致的身故,额外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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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
个人账户价值 (未领取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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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 |
个人账户价值-账户价值提取费用 (未领取年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细菌或病毒感染;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