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养老年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保险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领取养老年金:
1、一次性领取: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部分领取:将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部分转换为年金(年金类型见本款第 3 条),剩余金额在被保险人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给付。
3、将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被保险人选择的年金类型和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以下年金类型中的一种:
(1)定期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 106 周岁,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 106周岁,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保证给付十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从第二年起以后每年(或每月)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年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给付标准的 5%增加。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 106 周岁,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定期确定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
本公司保证给付约定期限的年金,给付完约定期限的年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给付年限即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剩下期限的年金直至约定期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养老年金领取之前,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或变更领取方式与年金类型;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后,不允许变更领取方式与年金类型。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当时的账户合计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合计余额的 50%给付全残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不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全残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离职的,经投保人同意,由被保险人决定是否保留个人账户,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单位交费未归属账户”余额由投保人决定以何种比例计入“公共账户”或者“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若被保险人决定不保留个人账户,则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账户”金额与“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离职保险金,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决定保留个人账户,则被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交纳保险费,计入“个人交费账户”中,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持续奖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合同生效日起每满五个保单年度为一个持续奖金计算期间。在每个持续奖金计算期间内,若当期每个保单年度均交纳保险费,且每个保单年度年累计交费金额均不低于当期第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累计交费金额的 70%,则可获得持续奖金奖励,持续奖金金额为当期五年持续保险费总额的 0.2%。但若当期投保人行使过减保权利,则当期对投保人的持续奖金随之自动丧失;若当期被保险人行使过部分领取权利,则当期对该被保险人的持续奖金随之自动丧失。本合同项下各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不参与流入账户持续奖金资格的认定和金额的计算。 持续奖金分别记入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对应部分。持续奖金进入账户后成为账户余额的一部分。
持续保险费
当期第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累计交费金额全部计入持续保险费;以后每个续保单年度年累计交费金额不超过当期第一个保单年度年累计交费金额 100%的部分,计入持续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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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生存至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我们约定方式给付养老年金,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
身故保险金 | 于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我们按个人账户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个人账户,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全残,我们按个人账户余额的50%给付全残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不变。全残责任终止,合同仍然有效。 |
离职保险金 | 于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离职,经投保人同意,由被保险人决定是否保留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中“单位交费未归属账户”余额由投保人决定以何种比例计入“公共账户”或者“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若不保留个人账户,我们按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账户”金额与“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离职保险金,注销个人账户,合同终止;若保留个人账户,则可以继续交纳保费,计入“个人交费账户”中,合同继续有效。 |
持续奖金 | 自合同生效起每满5个保单年度为一个持续奖金计算期间。在每个持续奖金计算期内,若当期每个保单年度均交纳保费,且每个保单年度年累计交费金额均不低于当期第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累计交费金额的 70%,则可获得持续奖金奖励,持续奖金金额为当期五年持续保费总额的 0.2%。但若当期投保人行使过减保权利,则当期对投保人的持续奖金随之自动丧失;若当期被保险人行使过部分领取权利,则当期对该被保险人的持续奖金随之自动丧失。 |
持续保险费 | 当期第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累计交费金额全部计入持续保险费;以后每个续保单年度年累计交费金额不超过当期第一个保单年度年累计交费金额 100%的部分,计入持续保险费。 |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 费。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投保人的证明。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全残保险金责任终止,其他各项责任仍然有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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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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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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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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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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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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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领取 (领取期限可选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 |
约定保额 (可选每年或月领取一次,领取至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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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终身领取 |
约定保额 (可选年或月领取一次,一直领取身故或106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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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十年终身领取 |
约定保额 (未领取满10年身故,受益人继续领取至10年;领取满10年,未身故可继续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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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十年增额终身领取 |
约定保额 (每年领取一次,金额在上年基础上增加5%;未领取满10年身故,受益人继续领取至10年;领取满10年,未身故可继续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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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确定领取 (领取期限可选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 |
约定保额 (可选每年或月领取一次,领取至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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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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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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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
个人账户余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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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金 | 个人交费账户金额+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金额 | ||
持续奖金 |
已交当期五年保费总额×0.2% (每持续交费满5年保费可领取一次,每次交费不低于当期第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累计交费的 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