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低,保障高,投保简便,解决企、事业单位员工身故后抚恤金问题。
提供24小时全球性保障。
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在职成员均可参保,其符合条件的配偶及子女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保,体现团体福利。
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其他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 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我们将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一、投保资格
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及其家属投保本合同。
二、参保资格
参加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须是年满 16 周岁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在职成员,或其它本公司认可的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配偶,以及年龄在出生满 30 天到 18 周岁(若子女为全日制学生则可延长至 23 周岁)以下的子女也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始到本合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对任何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在本公司连续参保满两年除外),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上述身故保险金责任免除事项同样适用于全残保险金责任免除,同时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也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合同之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或受伤;
2. 被保险人自残;
3.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使用处方药品;
4. 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5. 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
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 3500 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保什么 | 保多少 |
疾病身故 | 约定金额 |
意外身故 | 约定金额 |
全残 | 约定金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残、吸食毒品、酒驾、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患先天性疾病等;投保前已患疾病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