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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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 18 周岁之前身故,我们将返还所付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较大者,同 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 18 周岁之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若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身故,身故保险金为所付保险费与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的两者中的较大者; (2)若在第一个保单年度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150%×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满期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给付满期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金=114.2%×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二次重大疾病保险 金 | 自我们确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日起 180 天后,若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约定的与首次 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 金 | 若在合同保险责任生效或最后复效起 180 日内因疾病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任何一 个组别内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付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30天-60周岁
支付方式:一次付清
保障期间:10年
犹豫期:10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 8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 8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主险-中意吉祥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150% (保单生效起1年内,领取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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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114.2% |
附加险-中意附加康怡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首次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二次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遗传性疾病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5 岁)为自己投保了中意吉祥两全保险B款保障计划,主险与附加险基本保额 10 万元,保险期间 10 年,一次性交保险费 102040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