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放鑫保”组合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创新组合分红、万能和专项防癌保险产品,涵盖癌症、身故、养老、理财的高端健康财富管理计划。癌症专属,不仅包括癌症、特定癌症、轻症癌症,更可提供康复金、豁免保费功能,最高可获得260%基本保额的癌症保障。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多位一体 全面守
“放鑫保”涵盖养老、理财、癌症、身故保障等多重责任,转嫁人生不同时期的风险,全方位呵护,让您轻松享有高品质生活。


快速返还 安享收益
福禄鑫尊为终身分红两全保险,祝寿金领取日前三年一返还,祝寿金领取日后一年一返还至终身,祝寿金领取日即可返还该产品所交保险费,最早55周岁返本设计,让您高枕无忧。(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祝寿金给付以被保险人生存为前提条件,具体给付条件以福禄鑫尊条款规定为准)

 

癌症专属 责任多样
“放鑫保”保障功能广,不仅包括确诊金保障,更可提供康复金、豁免保费功能,为您筑起坚固的健康守护墙。


额外保障 人性关怀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轻症癌症额外给付,最高可获得260%基本保额的癌症保障,彰显对癌症健康的特殊关爱。(癌症确诊保险金、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和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条件以防癌疾病保险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自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给付特别生存金。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合同的现金价值。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年金

若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所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本公司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癌症康复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癌症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初次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仍继续符合合同约定的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继续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直至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癌症,若合同癌症确诊日在合同交费期间内,则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癌症确诊日以后的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癌症确诊日以后的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癌症确诊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1)在祝寿金领取日前,每生存满三周年,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2)祝寿金领取日起,每生存满一周年,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金 在祝寿金领取日前,每生存满三周年,我们按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给付特别生存金。
祝寿金 生存至祝寿金领取日,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a、一年内因病身故,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b、在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3)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合同的现金价值。
癌症确诊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2)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我们按约定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所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我们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癌症康复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我们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生存至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保费豁免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豁免癌症确诊日以后的合同的保险费。
年金 合同生效满三周年仍生存,可向我们申请年金。自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生效对应日起,每生存满一周年,我们每年在合同的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责任免除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被保险人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合同第五条第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保险金。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需要扣除合同第五条第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保险金。

谁能保
0-60周岁
保哪些
主险-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保险金

15%基本保额

每三年领取一次逐次递增基本保额的3%,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额的30%)

特别生存金

2%年交保费

(每三年领取一次)

祝寿金
已交保费
身故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
未领取祝寿金
105%已交保费
已领取祝寿金
保单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

 

主险-国寿防癌疾病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癌症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
特定癌症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的130%
轻症癌症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的30%
癌症康复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的20%
癌症豁免保费
不承担责任
免交余期保费
身故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或保单现金价值
已满18周岁
已交保费的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附加险-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年金
10%个人账户价值
身故
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有一年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未告知现患疾病或既往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条款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30岁,男性, 10年交费,每年投入105820元,癌症基本保额20万,55岁领取祝寿金。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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