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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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年后,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终末期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合同继续生效,但本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若被保险人的终末期疾病状态解除,您需补交因终末期疾病已豁免的保险费,同时您需自终末期疾病状态解除确认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继续支付保险费。 |
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医院(9.5)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12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并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金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如果被保险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 |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0% (确诊时未满70周岁且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只领取一次,最高领取不超过10万元) |
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护理辅助金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0% (自主生活能力晚期丧失时未满70周岁且晚期丧失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只领取一次,最高领取不超过10万元) |
意外面部整形手术 | 不承担责任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手术时未满70周岁,只领取一次不超过基本保额的20%或10万元) |
女性特定手术医疗费用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0% (手术时未满70周岁,只领取一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豁免保费 | 不承担责任 | 免交余期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