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新生儿先天性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被保新生儿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新生儿先天性重大疾病(见第10.2条)时,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0%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所有新生儿先天性重大疾病保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 |
豁免保险费 |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年后,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终末期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合同继续生效,但本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若被保险人的终末期疾病状态解除,您需补交因终末期疾病已豁免的保险费,同时您需自终末期疾病状态解除确认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继续支付保险费。 |
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接受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每种女性特定手术(见第8条),且接受手术时未满70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对于每种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我们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元。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70周岁前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 |
70周岁后 | 基本保额×50% | ||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0% (确诊时未满70周岁且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只领取一次,最高领取不超过5万元) |
|
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护理辅助金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0% (自主生活能力晚期丧失时未满70周岁且晚期丧失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只领取一次,最高领取不超过5万元) |
|
意外面部整形手术 | 不承担责任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手术时未满70周岁,只领取一次不超过基本保额的20%或5万元) |
|
女性特定手术医疗费用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10% (手术时未满70周岁,只领取一次,最高不超过25000元) |
|
怀孕期并发症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0% (保单生效起10个月后患怀孕期并发症,只领取一次,最高领取不超过5万元) |
|
新生儿先天性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40% (只领取一次,最高领取不超过8万元) |
|
豁免保费 | 不承担责任 | 免交余期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