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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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7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疾病且于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的,我们将按下列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白血病 | 已满1周岁未满2周岁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60% |
已满2周岁 | 基本保额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一年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等行为;患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