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之配偶或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或批注所载明的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作内容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工作内容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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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自合同生效日起30 日后(续保除外)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如果在下列期间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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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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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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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30天内确诊疾病导致身故,不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