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2) 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平均存活期在6 个月以下。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一年后(以较迟者为准),如果患末期疾病,将按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及其以后每三个保单周年日,如果生存,将按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终身。 |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末期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约定保额 |
全残 | 约定保额 |
生存金 |
约定保额x6% (保单生效第3个周年日起开始领取,每3年领取一次) |
末期疾病 |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1年后确诊末期疾病,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