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2)本主险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K。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的《信诚附加「康乐无忧」长期医万保险》的累计已缴保险费之和的115%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主险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K。 |
满期保险金 | 在主险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的《信诚附加「康乐无忧」长期医万保险》的累计已缴保险费之和的115%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费豁免 | 自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为等待期。若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主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开始豁免您应支付的主险合同余下的各期保险费。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者杭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 (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向其他权牙j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杭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4)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崎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