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都会健康两全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已交本合同以及《附加都会健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的总和与当时本合同以及《附加都会健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的总和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全残(见释义),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全残时已交本合同以及《附加都会健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的总和与当时本合同以及《附加都会健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的总和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全残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的全残同时满足《附加都会健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中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我们将按照《附加都会健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4.1.2 条或 4.1.5 条中所述保险金进行赔付,本合同不给付全残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满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附加都会健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的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减少为零。
(2) 当时已交《都会健康两全保险》以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总和;
(3) 当时《都会健康两全保险》以及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总和。
保险费豁免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发生本附加合同 4.1.2.2 所述的首次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关爱延续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本附加合同 4.1.2.2 所述的重大疾病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身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都会健康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本附加合同 4.1.2.2 所述的重大疾病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都会健康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癌症特别给付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重大疾病释义中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癌症特别给付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癌症特别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十二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都会健康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都会健康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十二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且被保险人在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十二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未确诊过本附加合同 4.1.2.2 所述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我们已经同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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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将按身故时已交合同保险费的总和与当时合同现金价值的总和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身 故,将按身故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将按全残时已交合同保险费的总和与当时合同现金价值的总和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全 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全残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 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将按满期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无息返还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合同同时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1) 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2) 当时已交保险费的总和; (3) 当时合同现金价值的总和。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首次确诊合同所述的重大疾病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同时终止。 |
保险费豁免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发生合同所述的首次重大疾病,将根据合同的约定豁免自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
关爱延续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首次确诊合同所述的重大疾病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身故,将按照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合同同时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都会健康两全保险》中身故保险金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都会健康两全保险》中全残保险金责任:
本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1.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附件都会健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中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严重肌营养不良症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投保年龄:30天-60周岁;最大交费期满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保障期间:至60/70/80/90周岁
交费方式:趸交、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主险 —— 都会健康两全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或(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或(本保单现金价值+附加险保单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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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 未满18周岁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或(本保单现金价值+附加险保单现金价值) (若全残同时满足附加险中重大疾病,则按附加险所述进行赔付)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或(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或(本保单现金价值+附加险保单现金价值) (若全残同时满足附加险中重大疾病,则按附加险所述进行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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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未满18周岁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或(本保单现金价值+附加险保单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或(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或(本保单现金价值+附加险保单现金价值) |
附加险 —— 附加都会健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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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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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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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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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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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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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或(主险保单已交保费+本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或(主险保单现金价值+本附加险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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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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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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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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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延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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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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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若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生存满365天后身故,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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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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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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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若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生存满365天后首次发病并确诊其余两组重大疾病之一,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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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特别给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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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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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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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给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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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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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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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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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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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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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自残自伤、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