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本公司负责赔偿由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
(一)火灾、爆炸、雷电、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
(二)存放在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保险箱(柜)内的现金因盗窃或抢劫;
(三)现金在被保险人营业处所、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
(四)在被保险人所在市、地、县区域内,现金在被保险人的雇员解送下,在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存或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取途中遇抢劫。
上述(二)-(四)部分规定的盗窃或抢劫行为所造成的现金损失,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有明显盗窃痕迹或抢劫行为、经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损失。
下列原因造成的现金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合伙人、董事、雇员进行的盗窃、内外勾结、玩忽职守的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的不诚实;
(三)被保险人的财会人员账务管理差错;
(四)因被保险人之雇员疏忽或失误而多付或少收或结算、核查帐目不符以及未能识别各种伪造的现钞、票据;
(五)在提款或缴款过程无故或随意停留;
(六)解送现金车辆无解送人员照料或无故未经正常路线行驶;
(七)在本保险单中注明的营业地址以外的地点所发生的库存现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