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水管爆裂;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四条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项费用以对应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
(三)执法部门对保险财产的拆除、征用或没收;
(四)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第七条 对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二)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三)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
(四)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
(五)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第八条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将产权转让给第三者后,保险标的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