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子辐射或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施工、安装装修不善、建筑物沉降等非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的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六)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七)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九)计算机2000年问题。
第七条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将产权转让给第三者后,保险标的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及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