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四条 财产损失保险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的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扩大,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项费用以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 还贷保证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相关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由保险人按本条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偿付比例承担还贷保证保险事故发生时相关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子辐射或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施工、安装装修不善、建筑物沉降等非第四条第(一)款所列的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六)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七)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九)计算机2000年问题。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承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子辐射或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六)被保险人的疾病;
(七)被保险人的自杀、自伤、饮酒过度、滥用药物、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