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拖拉机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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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六条 机动车损失保险

(一)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

4、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

5、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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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二)保险机动车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事故证明的;

(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四)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改变使用性质或所有权转移,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拖带其它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期间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

4、停驶期间,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5、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

6、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

7、拖拉机在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上行驶。

第九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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