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
4、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
5、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七条 保险机动车玻璃(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九条 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车轮单独损坏;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六)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八)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