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保险机动车(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六十天未查明下落;
2、保险机动车全车被抢劫、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除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
2、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3、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或所有权转移,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4、更换保险机动车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5、保险机动车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6、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输期间;
7、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
8、保险机动车与驾驶人或该车承租人同时失踪。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2、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未遂导致的任何损失;
3、因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4、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5、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