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特约本条款的对应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机动车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从被保险人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或保险合同约定补偿天数的剩余天数(两者以低者为准)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补偿金额;
(二)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特约本条款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或其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造成保险机动车全车损失或推定全损的,按保险合同约定补偿天数的剩余天数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补偿金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本特约条款累计补偿的天数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补偿天数,保险合同约定的补偿天数不得超过90天,日补偿金额不得超过300元。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
(一)因特约本条款的对应险种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
(二)未在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技术不合要求造成返修;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拖延车辆送修或提车期间。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特约条款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